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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沈良涛、徐开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良涛,徐开长,赵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沈良涛,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徐开长,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赵自凤,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良涛与被执行人徐开长、被执行人赵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开长名下的皖B×××××、被执行人赵自凤名下的皖B×××××、BC9128、BE3639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赵自凤所有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巨星村01幢[(证号9501457),因土地性质暂不能处置]外;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