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童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533号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晶。委托代理人:张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童晟,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