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家庭联产承包户与毕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家庭联产承包户,毕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831号原告:张某家庭联产承包户。代表人:张某,女,194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碱场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家庭联产承包户与被告毕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家庭联产承包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银磊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丛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