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万君与北京家乐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万君,屈涛,北京家乐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万君,女,1963年4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涛,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家乐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10号1层。法定代表人:陈姝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杰,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万君因与被上诉人屈涛、原审第三人北京家乐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郑万君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万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万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郑万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瑞生审 判 员 李明磊审 判 员 何江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海云书 记 员 祝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