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脸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脸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54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4层2827。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平,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艳,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西安脸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59号枫韵蓝湾1号楼3层4层。法定代表人:刘文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林,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峥,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脸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靖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