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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玉兵与康成亮、吴成杰、谢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兵,康成亮,吴成杰,谢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谢玉兵。被执行人康成亮。被执行人吴成杰。被执行人谢素兰。申请执行人谢玉兵与被执行人康成亮、吴成杰、谢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玉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岳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成亮、吴成杰、谢素兰给付本金2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00元。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50000.00元。该案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00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吴成杰和康成亮、谢素兰各给付申请人谢玉兵160000.00元。至今被执行人吴成杰已给付申请人谢玉兵120000.00元,康成亮、谢素兰已给付申请人100000.00元。另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吴成杰名下登记所有的川***241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谢素兰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予以查封,但因房屋价值远超被执行人欠付金额,故暂不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成亮、吴成杰、谢素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玉兵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玉兵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00元。被执行人康成亮、吴成杰、谢素兰尚欠申请执行人谢玉兵本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