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尤冠中、杨梅芳与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冠中,杨梅芳,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1504号之一原告:尤冠中(系原告杨梅芳的丈夫),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杨梅芳(系原告尤冠中的妻子),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冠中(系原告杨梅芳的丈夫),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告: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61号天鹅湾一期14栋楼,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经良。原告尤冠中、杨梅芳与被告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尤冠中、杨梅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冠中、杨梅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尤冠中、杨梅芳负担。审 判 长 冯成壮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书 记 员 安志红审核:冯成壮撰稿:冯成壮校对:安志红印刷:张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