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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垫江县银桂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垫江县银桂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567892812F。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帅飞,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垫江县银桂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路桂西大道A-2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44W34E。法定代表人董晓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批准,擅自在垫江县垫江县曹回镇马竺村2组大石滚处非法占地1352.5㎡(该宗地是有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办公楼(房屋占地面积301.9㎡、建筑面积575.3㎡、地坝占地面积30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对其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处以非法占用土地10元/㎡的罚款,共计1352.5㎡×10元/㎡﹦13525元。该决定书于次日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其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故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勘验、现场调查等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德彬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