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国才、彭小华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才,彭小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才,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浏阳市。2016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经浏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小华,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浏阳市。2016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经浏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系同村村民,二人均是从事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的庄家。2015年起,被告人彭小华先后多次接受码民陈某2再、刘某等人投注的码单共计约人民币33641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226270元的码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报单给上线被告人张国才,被告人张国才按照平码3%、特码10%的比例返“水钱”给被告人彭小华,另有人民币110140元的码单系被告人彭小华直接报单给上线“胡某”。被告人张国才接收被告人彭小华上述码单人民币226270元及码民肖某1等人的码单人民币23200元,共计码单人民币249470元后再报给上线“胡某”及赌博网站获利。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张国才处扣缴赌资人民币5750元,从被告人彭小华处扣缴赌资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归案后又分别退缴违法财物人民币80000元、人民币7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肖某2刘某、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以营利为目的,以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国才、彭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扣缴的违法财物人民币157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小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缴的违法财物人民币一十五万七千八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国才提出上诉称,其接受被告人彭小华22万余元的报单系彭小华要其帮忙报给上线,不应计入其开设赌场的犯罪数额,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彭小华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其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才、彭小华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张国才、彭小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缴的违法财物人民币157850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上诉人张国才提出的接受彭小华报单22万余元系帮助彭小华报给上线,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的上诉理由,经查,证明张国才直接接受彭小华22万余元报单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和上诉人彭小华的供述证明,证据之间在报单的数额,报单的方式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国才接受彭小华22万余元投注报单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张国才、彭小华提出的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才、彭小华均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张国才、彭小华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张国才、彭小华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张国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上诉人彭小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子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