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敏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王书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敏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王书东,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敏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道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书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金梅,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敏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书东、刘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6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