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学诉被告吴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学,吴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695号原告刘国学,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吴侠,女,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国学诉被告吴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