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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695号原告:刘某某,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赵某某,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某某,女,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