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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福田镇福达工业区福达路边。法定代表人林炎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石堰吴湾**号。法定代表人蔡燕陵,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