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侯区翔泰建材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侯区翔泰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催17号申请人:武侯区翔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3楼307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鞠鹏飞,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武侯区翔泰建材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28日,出票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金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220970元,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侯区翔泰建材经营部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侯区翔泰建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