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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帅司法拘留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吉03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王帅,女,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复议申请人王帅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2执768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王帅提出,2017年7月15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向我发出(2017)吉0322执768号拘留决定书,以我拒不向人民法院报报财产为由,决定对我司法拘留十五日。对此我请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对我宽大处理,实际情况是,我只有一套住宅,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西,幸福二路以南长春豪园山水湾3号楼401室,该楼购买时,用该楼抵押给光大银行,贷款130万元,至今未还清,现有多次逾期贷款没还,房子已抵押在光大银行,并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查封,没有其他财产,以上情况是真实的,并不是我有意不申报财产,实在是无财产申报。为此,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解除对我的司法拘留。经审查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吉0323执异2号执行裁定未生效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袁丛发私自将执行法院查封的水稻予以变卖,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对其罚款10万元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王帅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