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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元明,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元明无执行能力,经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森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