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孙守泉与董秋生、刘永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守泉,董秋生,刘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91号申请人:孙守泉,男,1974年1月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被申请人:董秋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被申请人:刘永民,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申请人孙守泉于2017年7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秋生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永民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孙守泉以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轿车一辆,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孙守泉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