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谷啸与田彩金、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啸,田彩金,杨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960号原告:谷啸,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彩金,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杨雪,女,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谷啸与被告田彩金、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谷啸的委托代理人马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彩金、杨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用于做生意,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愿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田彩金、杨雪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被告田彩金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谷啸现金(大写)壹拾捌万元,小写(¥:180000),还款时间于2016年6月28日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人愿意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担保人责任:担保期限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止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借款人:田彩金,身份证号码:2016年6月24号。本院认为,被告田彩金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催要田彩金拒不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雪与被告田彩金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原告谷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彩金、杨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彩金、杨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谷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田彩金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审 判 长 张学清审 判 员 曹 建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