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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85号之一申请人张永军,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唯娜,该公司负责人。关于张永军诉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永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487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591.6元及本案执行费4092。本院已立案受理。在诉讼阶段,基于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以(2016)豫1281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阳县张坞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14375.93元,现被执行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阳县张坞镇人民政府工程款414375.9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