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小莲、李玉安诉宝鸡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莲,李玉安,宝鸡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556号原告王小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李玉安,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仝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华,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莲、李玉安诉被告宝鸡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莲、李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莲、李玉安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