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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061祁学才与李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学才,李建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061号原告:祁学才,男,1940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建湖县。被告:李建兴,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祁学才诉被告李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学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学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祁学才负担。审 判 长  王道才审 判 员  刘 开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