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061祁学才与李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学才,李建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061号原告:祁学才,男,1940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建湖县。被告:李建兴,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祁学才诉被告李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学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学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祁学才负担。审 判 长 王道才审 判 员 刘 开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