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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世勇,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效峰,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鲁超,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金乡县供电局职工,住金乡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关成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梦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