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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娟,阜新市海州区河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刁某某,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红军,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3)阜清民二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理由如下: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贾某某生前是夫妻关系,贾某某向被申请人借款一事,再审申请人不知道,贾某某去逝后,被申请人也没找过再审申请人要过钱。直到2016年11月份,因再审申请人工资被法院冻结,找到法院才知道贾某某欠被申请人钱的事。就算借贷关系成立,原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归还也是错误的,因再审申请人与贾某某是再婚,两人在一起过日子也不是一心一意,贾某某还有一个儿子。最主要的是贾某某借款没有用在婚后生活中,故王某某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其次,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程序违法。申请人至今都在使用妻子贾某某的手机,手机号没有换过,原审法院没有传唤过再审申请人,对证据未质证过,原审法院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刁某某提交意见称,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王某某与贾某某生前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审判是正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理刁某某起诉后,经多方查找王某某均未找到,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于2013年4月10日经公告送达,60日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王某某再审申请的理由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债务是贾某某个人债务,故原审判决正确。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赵洪山审判员 董文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