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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44号原告李某1,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李某2,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2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昊代理审判员  陈炫竹人民陪审员  孙兆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