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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恒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恒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陆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民。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恒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楠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