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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廖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廖文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017号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市场福星花园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易雄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文峰,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文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