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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建与赵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赵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528号原告:周建,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远,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明,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911200008030615870。主要负责人:李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鲜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与被告赵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对被告赵金明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