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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小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小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小龙,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住杭州市富阳区。2011年5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30日因开设赌场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小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小龙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戚小龙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2-2号经营杭州富阳好望游艺有限公司期间,通过摆放“昆虫大战”、“华山论剑之热血战记”等游戏机并雇佣冯某1、姜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收银、上下分等工作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经鉴定,“昆虫大战”游戏机八台、“华山论剑之热血战记”一体式游戏机一台、“版本号V209-200”游戏机四台,共18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戚小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戚小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1、汪某1、姜某、汪某2、黄某、赵某、冯某2、戚绍富、陈某、柳某、俞某、刘某、丁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移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戚小龙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戚小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小龙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戚小龙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小龙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戚小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戚小龙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小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戚小龙违法所得人民币3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戚小龙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235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昆虫大战游戏机8台、ATM售币机2台、自助高速投币机2台、版本号V209-200游戏机4台、华山论剑之血战记游戏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颖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