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赵忠全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上海新来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8行初180号原告赵忠全,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王学彬,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原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兵,主任。行政负责人姚伟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地址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XXX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明,主任。第三人上海新来果蔬专业合作社。原告赵忠全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菇棚等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通知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和上海新来果蔬专业合作社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赵忠全诉称:2013年10月1日,原告、案外人甘盛国作为承包方与第三人上海新来果蔬专业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位于被告辖区内东方村五组临旁的23.7亩土地,承包时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合同约定限于种植秀珍菇农作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其中原告与案外人甘盛国承包土地分别约为13亩与10.7亩。2016年6月28日,被告辖区的东方村村民委员会给原告下发了一份《告知书》,告知书称“因你方严重违反《土地承包协议书》,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即2016年7月8日前,自行拆除菌菇棚舍……如在规定期间内,再不拆除棚舍,清理现场,我们将会同街道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实施强制性拆除措施,由此产生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你方自负。”接到该告知书,原告遂与东方村的村领导商量:因菌菇生产刚刚开始,如果确实需要拆除的话,等当年9月份采菇结束后再协商拆除事宜。然而,2016年7月26日,被告召集数十人,动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强制拆除了菇棚、冷库,损毁菌菇包,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违反行政程序,非法损毁原告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辩称:本案中,拆除菇棚等行为并非被告实施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从原告提供的《告知书》可以证明,本次实施拆除原告擅自搭建的菌菇棚舍的主体是第三人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而非被告。原告如存在经济损失,其后果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三人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述称:第三人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自2015年起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和在农田中搭建违法构筑物、建筑物等现象进行整治,其中包括原告占用的土地在内。期间,第三人曾多次当面告知原告。2016年6月28日第三人又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送达《告知书》,限其于2016年7月8日前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并告知其不自行拆除的法律后果。后由于原告不自行拆除大棚,第三人遂召集相关部门协助,于2016年7月26日对原告的大棚进行了拆除。该拆除大棚的行为是第三人实施的,相关部门只不过进行了协助。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菇棚等行为违法,但从原告提供的《告知书》及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拆除行为系被告实施。被告当庭予以否认,且第三人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表示《告知书》由其作出,拆除菇棚等行为也是其实施,相关部门只是协助。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实施了上述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忠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赵忠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朱坚峰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