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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军、宋青、吕亚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吕亚洲,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山东省单县人,大学专科文化,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厂总装二车间工人,户籍地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跃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亚洲,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青,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河北省河间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于占波,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军盗窃,被告人吕亚洲、宋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4日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文艳出庭记录,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李跃武、被告人吕亚洲及其辩护人王银良、被告人宋青及其辩护人于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军系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厂总装二车间工人。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刘军在一汽大众公司一厂总装二车间内,多次趁无人之机,采取将所盗汽车零件装在衣服兜内夹带出厂的方式,秘密窃取奥迪Q5大灯开关746个,奥迪Q5天线41个、奥迪Q5D柱喇叭8个、奥迪Q5蜗牛喇叭10个、奥迪点烟器5个。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军通过网络联系到收购汽车零件的被告人吕亚洲、宋青。刘军将其盗窃的奥迪Q5大灯开关576个、奥迪Q5天线28个销赃给被告人吕亚洲。刘军将其盗窃的奥迪Q5大灯开关170个销赃给被告人宋青。经鉴定,被告人刘军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85282元;被告人吕亚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价值人民币63936元;被告人宋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8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吕亚洲、宋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微信聊天截图、顺丰快递单、情况说明四份、刑事判决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人翟某、李某1、李某2、张某证言,被告人刘军、吕亚洲、宋青供述,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亚洲、宋青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刘军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刘军盗窃676个零件,每个111元,犯罪数额为75036元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宋青的辩护人提出宋青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宋青在收购刘军向其销售所盗窃的零件时,已经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是从犯,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刘军有坦白情节,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赃物已经追缴,请求从轻处罚,吕亚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汽车零件已经被追回返还被害单位,社会危害性较小,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宋青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返还全部赃物,没有造成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吕亚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吕亚洲、宋青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上缴财产刑,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青积极返赃并上缴财产刑,悔罪表现明显,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单处罚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吕亚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宋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秀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