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沂南天合饲料有限公司、刘河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天合饲料有限公司,刘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天合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双盛村,组织机构代码06873091-5。被执行人:刘河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沂南天合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31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十日内由被执行人支付22385元,十一之前付10000元余款,29万元分期分批付清。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刘河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