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冉与徐丹博、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冉,徐丹博,季伟,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964号原告:杨冉。被告:徐丹博。被告:季伟。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崔广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靳刚,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冉与被告徐丹博、季伟、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冉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