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24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陈某某一直出门在外暂时联系不上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