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卫国、孙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卫国,孙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吕卫国,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孙志国,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孙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志国给付吕卫国借款400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志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志国住房公积金4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