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小平、李涛、孙妮、杨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李涛,孙妮,杨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8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珍,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袁小平,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涛,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孙妮,女,198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帅,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小平、李涛、孙妮、杨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