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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刘新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新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海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序祥,男。被执行人刘新三,男。上列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62541.91元,违约金118822.44元(以164277.0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以162541.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4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案受理费4020元,执行费2753元,合计288137.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新三的银行账户存款28813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