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升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升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700号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升汽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升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