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曲兰、丁传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曲兰,丁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曲兰,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传文,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曲兰与被执行人丁传文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021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7617.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