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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蒲东明浦东良与栗长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粟长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0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蒲东明,男,汉族,1961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蒲东良,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粟长富,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蒲东明、蒲东良与被申请人粟长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蒲东明、蒲东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1457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粟长富依据(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向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享有的2600000元保证金的债权,以及查封了担保物。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蒲东明、蒲东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东明、蒲东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