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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尹俊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俊豪,男,1993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17年5月18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俊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晓云出庭,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尹俊豪在临海市江南街道伟星城附近工地路边,容留胡伟杰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现代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7年3月底,被告人尹俊豪在临海市S327省道大龙山隧道内,容留胡伟杰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现代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3月份,被告人尹俊豪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峙山村路边,容留杨建保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现代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尹俊豪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金海岸网吧因吸毒被传唤,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尹俊豪有自首等具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俊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尹俊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俊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俊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