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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恢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恺生、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恺生,许明,杨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恢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恺生,男,1965年8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明,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杨玉振,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恺生与许明、杨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明、杨玉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玉振名下皖H×××××现代ix35小型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玉振名下皖H×××××现代ix35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