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段德礼与段纪玉、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礼,段纪玉,刘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574号原告:段德礼。被告:段纪玉。被告:刘建武。原告段德礼诉被告段纪玉、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德礼、被告段纪玉、刘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2、要求两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日;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急需用钱,段纪玉是原告侄女,通过段纪玉、畅同宇夫妻于2015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由段纪玉担保,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且支付了两个月后不再支付,至今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经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被告段纪玉辩称:我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我仅仅是认识他们两个人,我跟原告是亲戚,原告说有钱,他让我介绍把钱借出去,我就介绍被告给他认识,之后他们之间借款包括利息什么的我都不知道。他们把借条写好之后,原告找我签的字,但是我签字的时候可不知道是做担保人,我记得借条上也没有写“担保人”三个字。被告刘建武辩称:口头约定,每月都支付。支付到什么时候我不记得了。但我不认可有利息,2分仅仅是分红,且我之后给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利息条,已经作为补偿了,之后我们就不存在利息了。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段德礼与被告刘建武之间有多次借贷行为,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被告刘建武共向原告段德礼借款本金18万元,被告刘建武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借条/今借段德礼现金壹拾捌万元正(180000.00)/担保人:段纪玉/借款人:刘建武/2015年3月16日”。原告称与被告口约约定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刘建武不认可约定利息,但表示会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每月向原告支付分红,双方均认可已支付至2015年7月12日,自2015年7月13日起未再支付。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刘建武向原告段德礼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以致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刘建武辩称该借款在出具借条当天扣除了一个月的“分红”3600元,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其辩称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刘建武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被告刘建武否认月息2分的约定,但表示与原告约定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每月向原告支付分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该分红的性质实质上等同于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以18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2分为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段纪玉承担担保责任。因借条未约定保证责任的形式,故被告段纪玉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原告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称借款约定3个月的使用期限,但原告予以否认。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自认从2015年7月13日开始催要借款,在其催要后合理的宽限期后即视为借款期限届满。根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每个月都支付利息的情况,本院酌定宽限期为一个月,故2015年8月13日借款即到期。原告应在借款期满后6个月内,即2016年2月13日前向被告段纪玉主张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段纪玉辩称在借条签字之后,原告从未找其催要过借款,且原告自认至今未找过被告段纪玉本人主张保证责任,由此,被告段纪玉的连带保证责任已免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段纪玉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德礼借款本金18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18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2分为标准,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刘建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