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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海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海,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913号 原告:张宏海。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 原告张宏海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