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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静某与翁牛特旗白音花羊场、京农其甘风力发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某,翁牛特旗白音花羊场,京农其甘风力发电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414号原告:静某,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白音花羊场。被告:京农其甘风力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花羊场南。原告静某与被告翁牛特旗白音花羊场、京农其甘风力发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