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睿至与武文华、高金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睿至,武文华,高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沈睿至,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被执行人:武文华,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金鹏,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睿至与被执行人武文华、高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执行过程时遗漏主体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