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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海兵与刘伟、耿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兵,刘伟,耿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703号原告:黄海兵,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无业,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裁定被告:刘伟,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被告:耿钐,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黄海兵诉被告刘伟、耿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海兵依照提供被告刘伟、耿钐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伟、耿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黄海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明军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