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甲巴拉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巴拉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巴拉则。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7时许,被告人甲巴拉则携带作案工具,至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某号房外,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房内,将被害人肖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黑色小米2S手机(经鉴定,价值539元)和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戴尔3540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500元)盗走,共计价值1039元,后被告人甲巴拉则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巴拉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甲巴拉则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甲巴拉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从被告人甲巴拉则身上查获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剪刀一把、夹子一把、螺丝刀两把以及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均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其中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还查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甲巴拉则尿检吗啡、冰毒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甲巴拉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甲巴拉则所犯罪行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巴拉则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甲巴拉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巴拉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甲巴拉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月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京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