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杨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7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款22,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39元,合计22,8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某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