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锦州、潘景平等与蒙友威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锦州,潘景平,潘玉芳,潘景丹,潘锦现,覃汉喜,蒙友威,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670号原告:潘锦州,男,1973年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原告:潘景平,男,1981年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原告:潘玉芳,女,1952年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原告:潘景丹,女,1984年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原告:潘锦现,男,1977年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原告:覃汉喜,男,1975年出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东,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蒙友威,男,1958年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12983F。法定代表人:陈波。原告潘锦州、潘景平、潘玉芳、潘景丹、潘锦现、覃汉喜与被告蒙友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潘锦州、潘景平、潘玉芳、潘景丹、潘锦现、覃汉喜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并与蒙友威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通知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2017年7月24日,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锦州、潘景平、潘玉芳、潘景丹、潘锦现、覃汉喜撤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原告潘锦州、潘景平、潘玉芳、潘景丹、潘锦现、覃汉喜共同负担。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智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