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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492号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白塔路河景馨城,注册号512081000026544。被告:陶丽,女,1977年5月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朦朦 搜索“”